图书馆活动场地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公共活动场地的使用与管理,提升场地使用效率,充分发挥图书馆服务学校教学、科研及学生实践活动的功能,保障各类活动、会议有序开展,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,结合图书馆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场地范围与适用活动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馆公共活动场地包括:南校区图书馆、北校区图书馆的二楼大厅、五楼中庭及会议室等(具体以图书馆实际开放区域为准)。凡与教学、科研、素质教育、学术成果展示等相关活动的申请主体,均可按规定申请使用。
第三章 使用时间
第三条 活动场地常规使用时间为每周一至周日8:30—21:30;法定节假日期间暂停场地申请与服务。
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流程
第四条 活动场地使用实行登记审批制,申请人须通过学校网上办事中心“图书馆”模块在线填写并提交《图书馆活动场所使用申请表》。第五条 申请须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日完成提交,经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,由图书馆进行审核。图书馆原则上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确认,并反馈结果。
第五章 预订规则与调整
第六条 场地预订遵循“先申请、先安排”原则,按申请时间顺序统筹分配。如遇图书馆重大活动、学校重要会议或其他不可抗力情形,图书馆有权对已预订场地进行取消或调整,相关调整将提前告知申请人。
第六章 使用规范
第七条 活动内容须严格与预约申报内容一致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。坚持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原则,不得开展与申请用途无关的活动,不得扰乱公共治安秩序或影响场地正常使用。严禁在场地内违规张贴海报、横幅、标语、广告等宣传物品。
第八条 使用者对活动安全及内容负主体责任,须提前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,对参与人员进行使用规范及安全教育,全程维护活动秩序,并配合图书馆开展场地安全检查等工作。
第九条 使用者须严格遵守场地设备操作规程,按正确步骤使用各类设备。须妥善保管场地内设备与财产,因人为因素导致设备损坏或物品丢失的,须照价赔偿。
第十条 使用者须保持场地卫生整洁,禁止使用难以清理的物品(如黏性贴纸、易污损地面材料等),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场地原有布局或移动场内设施设备。
第七章 管理职责
第十一条 文献资源服务部负责活动场地的日常现场管理,包括秩序维护、使用监督及卫生检查等;技术部负责场地内设备的日常维护、故障处理及技术支持工作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图书馆
2025-11-3